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汇算期前后取得有效凭证的税务...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关于汇算清缴期前后取得有效凭证的税务处理规定如下:核心内容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时效性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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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关于汇算清缴期前后取得有效凭证的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核心内容

  1. 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时效性

    •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特殊原因(如结算延迟等)在汇算清缴期(次年5月31日)前未能取得有效凭证的,可暂按账面金额预提并税前扣除。
    • 后续取得凭证的处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的,准予扣除;逾期未取得的,则需作纳税调增。
  2. 汇算清缴后取得凭证的特殊处理

    • 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可在凭证取得年度追溯调整,但需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说明,经批准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期限不超过5年)。
  3. 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

    •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暂估入账但未取得全额发票的,若合同约定了付款金额且后续未发生变更,可暂按合同金额计提折旧/摊销。汇算清缴期满仍未取得发票的,调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操作要点

  • 及时性要求:企业应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合规凭证,避免纳税调整。
  • 追溯调整程序:逾期取得凭证需通过专项申报追溯,可能涉及补税或退税。
  • 凭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分割单、境外公证证明等。

政策依据

  • 该条款旨在解决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凭证的实际困难,同时防止滥用暂估扣除。
  •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权责发生制原则。

建议

企业应完善财务内控,确保成本费用及时取得凭证。若遇特殊情况,需留存相关证明(如合同、付款记录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如需具体案例或进一步解读,可补充说明。

2025-8-1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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