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导读: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这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而发布的征管配套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主要明确了过渡期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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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这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而发布的征管配套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主要明确了过渡期内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税率表适用及申报流程等操作细节。以下是关键内容的总结:


一、适用范围

  1.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
  2. 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的扣缴方法。

二、重点内容

  1. 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方法

    • 累计预扣法:按纳税人累计收入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后的余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3%-45%)。
    • 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已预缴税额
      	
  2.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预扣预缴

    • 劳务报酬:按次预扣,税率20%-40%(收入超过5万元部分按40%)。
    •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减按70%计算收入额,再按20%比例预扣。
  3. 非居民个人计税方式

    • 按月或按次所得,直接适用月度税率表(3%-45%)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4. 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

    • 纳税人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表提交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时扣除。

三、过渡期安排(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 新税法实施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税,但日常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四、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明确征管衔接问题)

五、纳税人注意事项

  1. 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准确提交给扣缴单位。
  2. 保留凭证:如大病医疗支出、继续教育证明等备查。
  3. 年终汇算:次年需核对全年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如需具体税率表或计算案例,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咨询12366税务热线。政策后续可能有调整,建议以最新文件为准。

2025-8-19 1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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