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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该公告明确了以下税收处理原则: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若同时将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如设备、机器等)一并销售,需区分固定资产与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原则
收入划分要求
纳税人需合理划分固定资产与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销售收入。若划分不清,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执行时间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背景:
该公告解决了当时实务中“房地合一”交易中混合销售的税务争议,明确了资产分类计税的规则,与后续营改增政策衔接。
注意事项:
如需全文或具体案例应用,可提供更多细节进一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