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1993]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字[1993]39号)是依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税务局)颁布,旨在对消费税的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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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字[1993]39号)是依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税务局)颁布,旨在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具体操作进行细化说明。以下是该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概要:


一、背景与效力

  1. 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起与暂行条例同步施行,标志着我国流转税制改革(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并行)的重要一步。
  2.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8条授权制定,具有行政法规层级的效力。

二、核心内容

  1. 纳税义务人

    • 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明确“单位”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2. 税目与税率

    • 细化条例中的应税消费品类别(如烟、酒、化妆品、汽油等),并明确部分子目的征收范围(如“小汽车”分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等)。
    • 补充特殊情形税率适用规则(如兼营不同税率消费品时的核算要求)。
  3. 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 从量计征:适用于黄酒、啤酒、成品油等,按销售数量(吨、升)计税。
    •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同时适用从价和从量税率。
  4. 纳税环节

    • 生产销售环节(出厂时)、进口环节(报关时)、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交货时)、零售环节(金银首饰等特殊商品)。
  5. 减免税规定

    • 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 其他减免需报国务院批准。

三、后续调整与废止

  • 2006年修订:对税目、税率及计税方法进行局部调整(如新增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等税目)。
  • 2008年废止:根据国务院令第539号,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版细则同时废止。

四、注意事项

  • 现行有效文件为2008年版实施细则,1993年版已失效。如需引用或适用,需以最新法规为准。
  • 历史政策研究或特定案件处理时,需结合当时有效的税收文件及配套解释。

如需具体条款原文或现行政策解读,可提供进一步指引。

2025-8-12 19: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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