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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是依据1999年《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制定的配套文件,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核心规定
征税范围
对个人从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统一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
由储蓄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在给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执行时间
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日期后产生的利息所得开始征税。
注意事项
查询建议
如需全文或具体条款,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建议结合现行政策(如利息所得暂免征税)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