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 法规库
导读:
好的,请看吉林省关于义务教育的相关条例信息。目前,吉林省没有一部独立命名为《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吉林省的义务教育工作主要遵循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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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请看吉林省关于义务教育的相关条例信息。

目前,吉林省没有一部独立命名为《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吉林省的义务教育工作主要遵循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该《办法》是吉林省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本省实施义务教育最直接、最核心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三条 全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步骤,保障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条件。

第五条 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二章 就学与管理(核心内容摘要)

  •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免试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 保障特殊群体: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 禁止行为: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教育教学(核心内容摘要)

  •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四章 经费保障(核心内容摘要)

  •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章 法律责任(核心内容摘要)

  • 对于未履行对义务教育保障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如何查询完整准确的法规文本

要获取最完整、最权威、最新的法律文本,建议您通过以下官方渠道进行查询:

  1. 吉林省人大网/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官网:通常会公布本省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在“政务公开”或“政策法规”栏目下可以查询。
  3.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由中国人大网维护的官方权威数据库,收录了全国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请注意:法规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被修订或修正。以上信息基于公开资料整理,旨在提供概要性参考。如需用于法律用途,请务必以官方公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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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8 9: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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