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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是规范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要文件。以下是核心内容解读:
一、征税范围
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等)取得的所得,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 - 房屋原值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核定征收:
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可按 转让收入的1%-3% 核定征收(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免税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征收管理
五、政策目的
注意事项
如需原文或具体操作指引,建议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或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