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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问题,主要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以下是关键点的解答:
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三条规定: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计入房产原值。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执行口径
海南省在执行上述国家政策时,通常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申报房产税时,将地价合理分摊至房产原值中。
2. 具体计算方法
示例:
某企业取得一宗地价1000万元,面积1万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3. 海南地方执行要点
4. 常见问题
答:通常按历史成本(取得时的地价)计入,评估增值不计入房产税原值。
答:若承租方支付租金而非地价,房产原值一般不包含租赁土地费用,但需以合同约定为准。
5. 申报提醒
建议
如需进一步确认,可咨询海南省税务局12366或查阅最新文件(如《海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政策可能随税收改革调整,建议以税务机关最新答复为准。
(注:以上解答基于公开政策整理,具体执行以地方税务机关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