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4]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是2024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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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是2024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重要司法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该解释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旨在依法惩治涉税犯罪,维护税收秩序。以下是核心内容概要: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制定,适用于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发票等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
  2. 政策导向:强调宽严相济,对初犯、补缴税款、接受处罚的依法从宽处理;对暴力抗税、职业骗税等从严打击。

二、重点罪名及量刑标准

  1. 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 明确“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标准:
      • 纳税人: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 扣缴义务人:10万元以上。
    • 初犯免责条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 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税款损失3万元以上即入罪;
    • 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
  3.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 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4. 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 明确“暴力、威胁方法”的具体情形,如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毁损执法设备等。

三、新型涉税行为的认定

  1. “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对利用空壳公司、虚假贸易等手段骗税的行为明确从重处罚。
  2. 虚开发票的共犯认定:明知他人虚开而介绍、协助的,以共犯论处。
  3. 税务与刑事程序衔接:要求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参考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但需依法独立判断。

四、量刑情节与罚金标准

  1. 从重情节
    •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多次实施涉税犯罪;
    • 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2. 从宽情节
    • 主动补缴税款、挽回损失;
    •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3. 罚金刑:根据犯罪数额及情节,处1倍至5倍罚金。

五、其他重要规定

  1.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2. 数据化犯罪工具:对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实施的涉税犯罪,明确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
  3. 溯及力: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新规定,但按旧规定更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

实务提示

  • 纳税人应重点关注合规风险,尤其是虚开、骗税行为的刑事边界。
  • 企业需完善内控机制,避免因第三方(如供应商)涉税问题牵连自身。
  • 案件处理中积极补税、配合调查可能成为量刑关键。

如需全文或具体条款分析,可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或联系专业税务律师。

2025-8-12 1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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