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是规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时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以下是关键内容摘要: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所得与其无实际联系)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支付方需履行扣缴义务。
非居民企业可依据税收协定申请减免税,但需提供《非居民企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由税务机关审核。
如需全文或具体条款解释,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获取权威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是规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时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以下是关键内容摘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所得与其无实际联系)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支付方需履行扣缴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
三、税率与计税依据
四、申报与缴纳
五、税收协定优惠
非居民企业可依据税收协定申请减免税,但需提供《非居民企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由税务机关审核。
六、法律责任
七、后续调整
提示
如需全文或具体条款解释,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获取权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