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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公告是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政策文件。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东莞市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需在此期间完成上年度的税款申报缴纳。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在东莞市范围内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调整后的申报期限
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东莞作为地级市同步执行。
注意事项
政策背景:
此次调整旨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与广东省征管改革保持一致。如需核实文件原文,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官网或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建议企业及时调整财务安排,确保在每年第四季度完成申报。如有特殊情形(如新建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等),仍需按实际发生时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