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重要文件。以下是关键内容的摘要和解读:
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规范。
预售收入:
完工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完工:
收入结转: 完工后,企业须将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对应的计税成本。
计税成本对象确定: 按可否销售、分类归集等原则划分成本对象,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成本分摊方法:
预提费用: 允许预提部分成本(如出包工程未最终结算的,可预提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合作建房: 区分分配开发产品或分配利润,分别确认收入及成本。
视同销售: 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亏损弥补: 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计毛利可弥补当年其他项目亏损。
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废止。
如需全文或具体条款应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重要文件。以下是关键内容的摘要和解读: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规范。
二、收入确认原则
预售收入:
完工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完工:
收入结转:
完工后,企业须将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对应的计税成本。
三、成本费用扣除
计税成本对象确定:
按可否销售、分类归集等原则划分成本对象,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成本分摊方法:
预提费用:
允许预提部分成本(如出包工程未最终结算的,可预提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四、特殊事项处理
合作建房:
区分分配开发产品或分配利润,分别确认收入及成本。
视同销售:
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亏损弥补:
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计毛利可弥补当年其他项目亏损。
五、新旧政策衔接
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废止。
注意事项
如需全文或具体条款应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