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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的全文内容: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
为了妥善解决女职工生育待遇中的实际问题,保护女职工的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对女职工生育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从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劳动部
一九八八年九月四日
说明
如需进一步解读或协助,可提供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