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导读:
好的,这是一份根据您提供的标题开头的、完整且规范的《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的通知》范文。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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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这是一份根据您提供的标题开头的、完整且规范的《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的通知》范文。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际,现就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缴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以当地规定为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说明:

  1.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2.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超过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则按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如低于,则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社平工资封顶”原则,具体执行以地方政策为准)。
  3. 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需经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通过后方可计入。

三、征缴流程与时间

  1. 申报审核(每年3月1日-5月31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规定材料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2. 申报缴纳(每年7月1日-9月30日):用人单位(无论是否安排残疾人就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凭《审核认定书》(已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或自行计算结果(未安排残疾人的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3. 资金缴纳: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四、减免与缓缴政策

  1. 分档减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安排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2. 暂免征收: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3. 缓缴政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缓缴或者减免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规定。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2.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 具体操作事宜,可咨询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和税务机关。

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使用说明:

  1. 【】括号内的内容:如“我市/省”、“1.5%”、“30人”、“202X年”等,请务必根据您所在地的最新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填写。
  2. 发文单位:通常是当地的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三个部门联合发文。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并加盖公章。
  3. 政策依据:文中引用的文件文号(如财税〔2015〕72号)请核实是否为最新版本。
  4. 征缴时间:申报和缴纳的具体时间窗口可能因年份或地区而异,请以当地税务和残联部门的当年通知为准。

建议在发布前,送交相关法律或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2025-8-31 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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