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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文件,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的税务处理规则。以下是关键内容的解析:
一、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原则
企业需在汇算清缴前(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上年度已预提的工资薪金,方可税前扣除。若仅计提未支付,不得扣除。
跨年度支付的特殊处理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额部分需纳税调增。
具体范围
包括: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务处理
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
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发票税前扣除,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
四、其他注意事项
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凭证要求
五、常见风险提示
政策依据
如需具体操作指导或案例解析,可进一步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