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非正常户相关热点问答摘录西昌市怎么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流程?摘录...服务要闻 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9月9日发布)摘录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哪里? 地图摘录自贡灯会美如画 流光溢彩迎客来
代理记账(零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低至25元
¥300起
摘录202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官网入口网址是什么?_注册会计师-全球办...摘录鲁政发[2015]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摘录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摘录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多少钱_会计实务-问问吧摘录...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
代理记账(零申报)
一般纳税人,每月低至50元
¥600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常指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即《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是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摘要,供参考: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包括项目公司、合作建房等特殊形式。
二、收入确认原则
预售收入:
完工标准:
开发产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完工:
三、成本费用扣除
成本对象确定:
企业需合理划分成本对象(如地块、分期、业态等),并在项目开工前报税务机关备案。
共同成本分摊:
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分摊共同成本。
预提费用:
允许预提部分成本(如出包工程未结算款项,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但需在完工年度结算。
四、特殊事项处理
合作建房:
视同销售:
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等,按市场公允价确认收入。
五、申报管理
六、新旧政策衔接
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如需全文或具体条款解释,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或咨询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