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82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该条例后被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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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82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该条例后被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取代,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废止。以下是原《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概要: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如汽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通常免税)。
  •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三、税额标准

实行幅度税额,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 乘用车:按排气量分档征收(如1.0L以下至4.0L以上,年基准税额从60元至5400元不等)。
  • 商用车、摩托车:按类型定额征收。
  • 船舶:按净吨位或长度征收(如机动船舶每吨3元至6元)。

四、税收优惠

  1. 法定减免
    • 捕捞、养殖渔船;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
    • 警用车船;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车船。
  2. 地方性减免:省级政府可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车船等给予减免。

五、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 申报缴纳:按年申报,可分期或一次缴纳,具体由地方规定。
  • 保险机构代收:从事交强险业务的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后续调整

2012年《车船税法》实施后,主要变化包括:

  1. 提升法律层级(从行政法规到法律);
  2. 优化乘用车计税依据(按排气量分档更细化);
  3. 新增新能源车船免税政策。

如需现行政策,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25-8-15 9: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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