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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是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要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刑法》中关于偷税、抗税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下是该解释的核心内容摘要:
一、偷税罪的认定标准(对应现行《刑法》第201条逃税罪)
行为方式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且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构成偷税(逃税):
定罪标准
共同犯罪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协助偷税的,以共犯论处。
二、抗税罪的认定标准(《刑法》第202条)
行为方式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包括:
情节严重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规定
数罪并罚
实施偷税、抗税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数罪并罚。
术语定义
四、法律衔接
提示: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刑法》及后续修正案、司法解释综合适用。如需具体案件分析,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参考最新司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