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增值税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相关补充文件):
持续经营且生产能力匹配 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名称、性能、用途上相关,且企业具备该货物的生产能力(包括委托加工或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
集团内成员企业货物 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集团公司可凭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视同自产货物退税。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若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在名称、性能上相同,或为生产自产货物所需的配套产品,可视为自产货物。
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以证明符合视同自产条件:
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具体执行口径,或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根据中国现行增值税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相关补充文件):
一、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
持续经营且生产能力匹配
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名称、性能、用途上相关,且企业具备该货物的生产能力(包括委托加工或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
集团内成员企业货物
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集团公司可凭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视同自产货物退税。
(2)外购货物视同自产的条件(需同时满足)
(3)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若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在名称、性能上相同,或为生产自产货物所需的配套产品,可视为自产货物。
(4)特殊情形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以证明符合视同自产条件:
三、注意事项
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具体执行口径,或咨询专业税务顾问。